新加坡总检察署(AGC)通常会反对对犯下某些性犯罪和伤害犯罪的成年罪犯进行改造判决,除非有特殊事实,例如罪犯有智力残疾。
不管怎样,这是他们采取的普遍立场,但他们将对此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这类犯罪的例子包括偷窥、对谦虚的愤慨和自愿对易受伤害的受害者造成伤害。
这类受害者包括与罪犯有亲密关系的人、14岁以下的儿童、家庭佣工以及基本上无法保护自己免受虐待、忽视或自我忽视的身心残疾的受害者。
在内政部(MHA)和法律部(MinLaw)对伤害和性犯罪的量刑框架进行审查之后,AGC的立场发生了变化。
一般来说,这些罪行是没有借口的,基于罪犯的学历或学术潜力的减轻处罚请求不应该有太大的分量。
对于此类犯罪,适当惩罚和威慑的原则通常应优先于改造。
这项审查是在公众对近年来对性犯罪或伤害犯罪的罪犯所作的改造判决感到不满之后进行的,有些人认为判决过于宽大。
这些判决包括缓刑和社区判决。
在社区服刑中,罪犯不是被长期关进监狱,而是要做社区服务,到心理咨询和康复中心报到,或者被短期关进监狱等。罪犯服刑后没有犯罪记录。
但即使AGC在审查其对此类犯罪的立场时,也必须适当考虑特殊情况。
一个初次成年的智障罪犯触碰女性的例子说:“在某些情况下,判处有适当条件的改造性刑罚,以减少今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不是判处有期徒刑,可能更符合公众利益。”
例如,如果发现罪犯患有可治疗的精神病,而这种精神病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那么强制治疗令(MTO)可能是合适的。
给予MTO的罪犯将接受精神治疗,而不是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