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2001年订立的父母共同遗嘱优先于2017年母亲的遗嘱

2001年,当父母签订共同遗嘱时,五个兄弟姐妹中最小的一个被姐妹们称为最喜欢的孩子,得到了父母35%的遗产。

这类遗嘱由两人分别签署类似的遗嘱,并在法律上有义务在另一方死亡后不撤销或更改其遗嘱。

父亲于2004年去世,2017年,母亲又立了一份遗嘱,规定她的资产约35.6万新币将由长女和小女儿平分

两个儿子和中间的女儿每人将得到1新币。2019年他母亲去世后,最小的兄弟姐妹56岁,将他的两个姐姐(63岁和60岁)告上了法庭。他要求声明2001年的共同遗嘱表达了他母亲的遗愿。

周五(8月20日),高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他的裁决,称双方的遗嘱“必须优先于”2017年的遗嘱。

双方的姓名没有披露。

法官Choo Han-Teck说,他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双方的遗嘱无效,或者是在胁迫或不当影响下订立的。

2001年3月,当时68岁的父亲和64岁的母亲在律师面前立下了共同遗嘱。

小儿子得35%,三个女儿各得10%,孙子得35%。大儿子什么也得不到。

这对夫妇同意不改变他们的遗嘱,并指定他们的小儿子和大女儿为遗嘱的执行人和受托人

父亲于2004年去世,享年71岁,但小儿子保留的遗嘱没有产生。

2017年4月,母亲被大女儿带到律师处立遗嘱,大女儿当时经常陪她去看医生。

母亲于2019年去世,享年82岁

两名被告姐妹辩称,双方的遗嘱是在可疑情况下订立的,或者没有向其父母作出适当解释。

他们辩称,遗嘱是在2001年3月8日做出的,三天前,医学备忘录证明这对夫妇精神健康。

Choo法官接受了小儿子的解释,他在父亲去世后忘记了遗嘱,因为家人认为所有资产都会转给母亲。

因此,遗产问题在她死后才成为一个问题。

Choo法官接受了律师和律师秘书的证词,他们见证了2001年遗嘱的制定

他们表示,他们没有偏离标准做法,比如确保客户知道他们想要做什么。

法官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对夫妇的精神能力在认证和立遗嘱之间的三天内恶化。

法官补充说,如果小儿子为了自己的利益想影响他的父母,他会让他们加上他的姐姐作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这似乎有些奇怪。

法官还指出,双方遗嘱的条款虽然不平等,但比2017年的条款更公平。

他说:“把所有的遗嘱放在一起看,如果对母亲有任何不适当的影响,那应该是关于2017年的遗嘱,而不是双方的遗嘱。”。

发布于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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