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施政方针应赋予民选政府权力,使其能够为公众利益采取有效和迅速的行动,而不是削弱其行动能力。
在其他一些制度中,侧重于限制政府行政部门,导致了僵局。
新加坡法院一直谨慎地在保持政府为公众利益采取果断行动的能力,同时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制止非法行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这是一个微妙但非常重要的平衡,没有多少其他司法管辖区能够成功达成。”
穆鉴于社会对更大制衡的渴望,应重新审查某些免于法院审查的法律。
强有力和有效的治理,以完成任务,改善人民生活,维护安全,确保安全。
要使这一制度发挥作用,政府三个部门之间必须相互信任、尊重和建设性的平衡。
由总理领导、由内阁部长和官员组成的行政部门最有能力做出决定,并采取果断行动。
它对议会负责,议会有一个协商和审议过程,而议会又直接对选民负责。
这是一种建设性但微妙的平衡,法院在维持这种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加坡处理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源自法院和行政部门的分权。
首先,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法院的职责是说明法律是什么。一般来说,法院可以基于三个理由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性、非理性和程序不当。
第二,法院承认,行使行政权力最终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有选举产生的授权。
它还拥有机构能力和资源,可以在政策决策中经常出现的相互竞争的考虑因素之间作出判断。
为此,法院一再强调,他们不以自己的判决取代行政部门的判决,而是关注决策过程,而不是其是非曲直。
其他国家的法院参与政治和政策制定,可能会达成不同的平衡,但它们的结果并不总是令人满意。
在澳大利亚,非公民利用司法审查来延长他们的逗留时间,而这是以公共资源为代价的。
在印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哀叹,他们的司法系统已经误入行政领域,影响了政策领域,比如托儿所的招生、医院免费床位的数量以及道路上减速器的大小。
对新加坡来说,这些问题最好由行政部门来决定。
为了确保立法与政策意图保持关联,法律部定期重新审查那些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法律。
必要时会进行调整,当这些豁免或驱逐条款被认为不再必要时,就会被废除,就像《就业法》那样。
我们会继续检讨这些条款的需要,并在有需要时,小心调整这些条款,使之符合罢免的预期政策目标。